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維護地理標志注冊人的合法權(quán)益,規(guī)范地理標志產(chǎn)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使用,促進地理標志產(chǎn)品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chǎn)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chǎn)品的地理標志已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三條 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gòu)成,綠色(C∶70M∶0Y∶100K∶15;C∶100M∶0Y∶100K∶75)和黃色(C∶0M∶20Y∶100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 第四條 已注冊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志產(chǎn)品上使用該專用標志,并可以標明該地理標志注冊號。 第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六條 使用專用標志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應對專用標志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專用標志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志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第九條 專用標志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護的官方標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志實施管理。對于擅自使用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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